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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市场“三无”产品偏多 行业亟待执法部门“亮剑”
发布日期:2018.03.16


央广网北京3月1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翻翻朋友圈,刷屏第一的当属微商们推广的各类产品。并且,除了推销产品外,还有一些微信好友撺掇你加入微商队伍。有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但同时,微商中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北京市消协近日发布的《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产品质量差、刷屏多、退款难等问题突出。所有微商调查样本都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三无”产品藏匿于其中,也是令人防不胜防。这意味着,消费者随时有可能坠入陷阱。

北京市消协2017年10月到12月期间组织开展的微商行业调查。其中的体验式调查选择了5个代表性微商行业品类,包括化妆品、养生保健、食品茶饮、农特产品、日用服装。最终合计完成了30个体验式调查样本,其中企业微商18个,个人微商12个。

反映出来的微商问题中,最突出的是“产品质量”,其内容占比达到54.57%;微商体验式调查中,产品方面得分也相对偏低,尤其是产品“三无”现象比较严重。农特产品的“三无”程度相对最严重,得分仅4.76;其次为日用服装和化妆品。在本次农特产品体验式调查的6个样本中,无论是企业微商还是个人微商,产品“三无”现象普遍存在,甚至连生产日期或过期日期都没有标示,给消费者食用带来安全隐患。

其次是微商宣传方面,“暴力刷屏”和“虚假宣传”是重点问题,内容占比分别为16.2%和10.14%。其中,化妆品、日用服装暴力刷屏现象最为严重。此次测试样本每天发布产品信息都超过了3次。

微商服务方面,主要问题表现在“售后退换货”的退款困难、微商可能拉黑消费者等情况,其中养生保健、化妆品、日用服装商品类不同意退换货的占比超过50%。个人微商的售前服务态度得分为61.67,售后服务态度得分为41.67,在服务的前后态度上落差较大。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凤翔介绍,近年来来自微商方面的消费者投诉呈现越来越多的态势,法律的缺失导致了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偏多、虚假宣传等。

在陈凤翔看来,现在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第一,微商在法律的层面上没有一个很严格的界定,而且法律的属性也不是特别清晰,这样从责任上就不好划分。第二,消费者比较被动,最后问题都很难得到及时或者彻底的解决。而且微商都是“亦商亦友”,它们可能会以“友”的面貌出现,但是它在经营过程中一样会盈利,所以它也是一种“商”,这确实不好界定。另外,在平台管理上,社交平台究竟是一个交友平台还是交易平台?这都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

此外,微商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由于宣传效果一般,企业微商大多不面对终端消费者进行直接销售,而普遍采用代理制进行销售,通过开代理商培训会、誓师大会等办会形式,吸引中小代理商加盟,促进大代理商团队裂变,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代理商队伍。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结果持肯定态度,他表示该报告确实在对微商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变化进行规制,特别是商务产品的概念、价格虚高以及在微商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宣传。

微商交易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不仅增添了监管打击难度,一旦假劣食品、药品掺杂其中,直接会给公众带来危害。微商的另一个特点是这种商业行为是发生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旦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谁才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应该负起什么责任?潘圆认为经营者肯定是第一责任人,关键是平台要负什么样的责任。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且个体维权成本非常高。他表示应该出台相应规则,比如从事微商有没有登记制度门槛,包括实名制、商品质量登记备案,若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追溯到商家,这是最基本的。此外,随着虚拟网络经济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很多小规模的电商一直没有纳入税收监管,会造成新经济发展的不公平。


潘圆建议,微信等社交平台是不是可以建立受理监管的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另外,消费者维权不管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还是其他途径,平台都要借助其技术来调取相关证据协助维权。他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应该进一步明晰责任,提高承担责任的意识。对于放任或不作为的平台,应该有适度的监管和惩罚措施。

在邱宝昌看来,对微商的规制已经刻不容缓。原来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都不能适用于现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和电商分配权利义务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平台有技术,所有交易都会留有痕迹,它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它是不是有产品质量的问题,平台都能很清楚的查到。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介入,不能只让平台掌握数据信息,这样才会更公平合理。在保护好平台商业信息的前提下,应该允许消费者亲自调取交易信息,商品的促销价、底价,以及来源等信息都应该进行公示。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平台和电商也不敢轻易的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现在消费者不清楚对方到底是谁,有的就是一个社交平台账号,而平台和商家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责任很难落实。几年前,大家把它看成一个社交平台,并没有把它纳入到交易平台中去,但是这几年它已经形成一个很庞大的交易网了,所以它应该被纳入到交易平台中去。


文章来源:央广网